为了加强对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满足台站科研的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台站内使用、贮存、运输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化学试剂为无毒、无害的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放射性物品。
第三条 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必须由台站统一采购、统一设立专门库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 运输、装卸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混装混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装运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在运输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5、剧毒物品必须专人、专车采购和装运。
第五条 科学研究、质量检验等急需少量稀缺试剂,化学物品的样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自行采购运输。
第六条 实验人员在贮存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时必须做到为以下几点:
1、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
2、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不得在露天、潮湿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产生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和桶装、灌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试剂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和同一储存室存放。
5、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帐、双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验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静电、防高温等工作,以确保库存物品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