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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公共实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暂定)
发布时间:2015-05-18 来源: 【字号:  

  第一章 定位和目标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公共实验平台是共享开放、服务全所的科研仪器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发展平台。 

  第二条 管理的科研仪器设备通过网络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实现仪器设备的公平、有序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公共实验平台统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格的质量检测管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公共实验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接受所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由支撑中心、所综合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国资处、公共实验平台的代表组成,负责审核公共仪器技术服务有关政策的制定、修改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 公共实验平台技术服务人员专职于仪器的维护和运行,为科研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仪器功能开发和技术改进研究。 

   第三章 运行和服务机制

  第七条 公共实验平台统一管理的公用仪器主要包括由大型仪器区域公共实验平台和各类仪器专项经费购置的公共仪器设备,鼓励所内其它经费渠道购置的价值较高、通用性较强、可提供共享机时的设备纳入公共实验平台的网络化管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采取网络查询和预约制度。 

  (一)在公共实验平台网站上公布共享仪器设备的详细信息,包括大型仪器的名称、型号、应用范围、存放地点、收费标准、培训信息、运行状况、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等。 

  (二)纳入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的仪器,用户在公共实验平台网站下载《公共实验平台用户注册申请表》,以研究组负责人名义填写和提交申请表,公共实验平台审核通过后为用户开通账号,每个研究组只设立一个普通用户帐号;授权用户可登录预约系统,查询样品准备要求,全天候预约分析测试服务,跟踪分析测试进程,与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在线交流讨论分析结果等。 

  (三)暂未纳入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的仪器,所外用户须提前一周,所内用户提前三天电话预约,并填写《公共实验平台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由用户所在研究组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公共实验平台审核。 

  (四)确定测试时间后,如用户需要变更预约,须提前24小时通知仪器管理人员;用户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测试,迟到20分钟视为违约,加收10%测试费或取消一周的预约使用资格。若遇特殊情况,如设备故障等影响测试,用户须服从仪器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 

  第九条 公共实验平台每年组织两次技术培训班,给培训合格的研究人员和研究生发放使用许可证,使用者凭许可证可独立操作使用部分仪器设备;对于新到仪器及时组织仪器功能和用途的讲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中财务管理部分由所财务处负责解释,其他内容由公共实验平台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如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我所以前下发的相关文件如有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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