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药剂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不得混放。 第二条 存放药品要专人管理、领用,存放要建帐,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条 使用剧毒物品必须根据研究任务和使用数量,各个分室或课题须提出采购计划,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由采购人员统一购置。 第四条 各分室使用的剧毒物品应指派专人保管,存放剧毒物品的药柜应坚固、保险、要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 第五条 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避光、防火和防电等,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制定合理的储存量,不许过量且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 第六条 遇水能分解或燃烧、爆炸的药品,钾、钠、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发烟硫酸、硫磺等不准与水接触,不准放置于潮湿的地方储存。 第七条 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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