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

实验室综合管理条例
2010/12/30 | 来源:| 【字号: 】【打印】【关闭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水生植物与流域生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实验室是我园在中科院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突出作用的重要支撑,是依托水生植物学与流域生态学等优势学科实施技术创新、聚集和培养创新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

  2、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立足于我国水资源保护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3、实验室是依托武汉植物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

  4、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5、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中科院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 ,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6、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7、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推荐产生,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8、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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