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

科技保密管理办法
2010/12/10 | 来源:| 【字号: 】【打印】【关闭

实验室科技保密管理办法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科技保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园科技保密工作由科研处和综合办负责,在园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实验室科技保密工作。 3、实验室科研项目(课题)在开始立项时,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对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和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并按所定密级进行管理。在科研项目(课题)结束进行成果鉴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密级审定。在申报成果奖时须填写密级审批结果。 4、实验室所有与科研项目(课题)相关的文件、文字资料等交由科研处保存,不得私自复印、保存或者自行销毁。 5、凡对外参加学术会议、科技合作等科技交流活动的实验室人员,需由实验室主任进行保密审查,并由综合办出示不涉及国家秘密证明,到科研处再办理有关手续。参加涉外活动的人员,由综合办负责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 6、实验室人员向国(境)外投寄或携带论文、稿件以及其他物品,必须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存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同文件、资料秘密载体一样管理。 7、接待国外、境外人员来校参观、访问、讲学、学术交流、洽谈商贸等涉外活动,均由园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未经科研处同意,实验室任何人员均不得私自接待。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由科研处会同综合办办审核同意后,报园主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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