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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导师遴选与聘任实施细则

  (科武植园字2022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校发培字201320号),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二条 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承担紧密结合科研创新教书育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使命。导师需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和国科大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为人师表,在学生的思想教育、科研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学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参与研究生招生与生源选拔工作,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四)对学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应指导学生选课、确定论文选题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按规定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配合、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工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学生,向武汉植物园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六)参加国科大或武汉植物园组织的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国科大和武汉植物园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导师遴选条件
  第三条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在武汉植物园具有相应学位层次研究生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具有较深学术造诣且有教育教学能力,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的科研人员可申请导师资格。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硕士生导师: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991年后参加工作的应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具有指导学生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的能力,具有主持科研项目的经历。
  (三)近五年来至少有4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研究性SCI论文。或者2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研究性top30%的SCI论文。
  (四)招收工程硕士的导师,获得 1项授权发明专利、审定1个国家级新品种均可视同为1篇SCI论文。
  申请博士生导师: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担任学科组长的青年研究员。
  (二)至少已培养毕业一届合格的硕士生,或在国内外有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
  (三)从事应用研究的,应有协助本人指导学生的学术梯队。
  (四)具有指导学生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的能力,在学术成果上需具备以下二者之一:
  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研究性SCI论文5篇及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发表SCI论文10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TOP30%研究性SCI论文或1篇TOP10%研究性SCI论文。
第四章 导师遴选程序
  第四条 导师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导师资格的科研人员根据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国际合作与教育处组织召开武汉植物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方为有效),出席会议委员根据学科发展、岗位设置、导师条件,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其导师资格评议;国际合作与教育处将资格评议通过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园务会审定,审定通过后获得导师资格。
  第五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学科组长直接认定为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五章 导师岗位聘任
  第六条 具有我园导师资格的导师,通过岗位聘任后获得导师岗位。导师岗位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导师上岗条件
  (一)有招收研究生意愿;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
  (二)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三)有可供学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或科技开发任务。
  (四)有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
  (五)截至招收的研究生入学时,导师年龄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
  (六)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制作招生目录前(每年6月底)导师所在学科组账户有可用科研经费50万。
  (七)新上岗导师参加过新上岗研究生导师培训班并考核合格。
  (八)在岗导师5年内参加过导师培训班并考核合格。
  (九)导师及所在学科组当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十)新成立学科组第一年招生不受第七条至第九条限制。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导师招生受限。
  (一)师德师风不合格的导师,取消其招生资格。
  (二)出现违背科研诚信与学术不端问题的导师,视其情节轻重,暂停其5年招生或取消招生资格。
  (三)学生发表的论文或毕业论文出现违背科研诚信与学术不端问题的,经核实导师确有过错的,暂停其5年招生。
  (四)在学学生出现非正常死亡,经核实后导师确有过错的,视其情节轻重,暂停其5年招生或取消招生资格。
  (五)指导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经教育部、北京市及学校各级组织抽查,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暂停下五年度招生。
  (六)制定招生目录时,导师所在学科组在学硕士生人数(不含留学硕士生及联培生)超过3人,暂停该学科组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在学博士生人数(不含留学博士生及联培生)超过4人或学科组中有达最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生(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在学满7年、公开招考类博士生在学满5年),暂停该学科组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奖励指标及计划单列指标招收的学生不计算在内。直博生前两年不占用指标,从第三年开始占用博士生指标。
  第九条 岗位聘任程序
  (一)国际合作与教育处根据我园已有学科专业培养点数量和研究生招生规模设置招生的导师岗位。
  (二)国际合作与教育处及研究中心依据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分配招生指标,指标分配结果报主管园领导批准聘任。
第六章 导师岗位评议
  第十条 在培养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园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暂停培养学生,所培养学生经双向选择重新确定导师。当条件符合时,可再申请上岗。
  (一)无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可供学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或科技开发任务的。 (二)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撰写工作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导师出国超过半年且不足一年,需委托我园其它导师代为培养管理,并在国际合作与教育处备案。出国一年及以上,在出国计划批准时更换导师。
  (三)所在专业或研究方向属社会需求不旺、连续两年学生就业遇到困难的。 (四)在教学或指导学生的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的。 (五)发现学术舞弊作伪行为的。 (六)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题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导师岗位职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园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国际合作与教育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科院武汉植物园导师遴选与聘任实施细则》(科武植园字2019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