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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校发培养字〔201911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校发培字〔201320 号)、《中国科学院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校发培字〔2018154 号)等文件精神,提升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育人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培训对象: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三条 培训类型:包括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两类。其中,上岗培训主要面向新遴选上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岗培训面向全体在岗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是研究生导师培训的主办单位,培养与学位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生导师培训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评估培训质量,制作与发放培训证书等。  

  第五条 各教育基地、科教融合学院、研究所负责组织、承办和实施研究生导师培训工作,包括制定培训大纲,编写培训材料,选聘授课教师等。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培训统一命名为“中国科学院大学 年第 期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班”。  

  第七条 各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一个月内向学校报送培训总结。  

  第八条 每年年底前各承办单位向学校报送下一年度导师培训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承办单位年度工作实际、培训考核评估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培训预算,拨付一定比例的经费以保障导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每期培训班参加人数须不少于100 人。每期培训班学时要求,上岗培训须不少于16 学时,在岗培训须不少于8 学时。  

  第十一条 上岗导师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校情介绍、科研道德与学术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解读、导师角色与定位、师生心理健康、资深导师经验交流等模块;在岗导师培训内容包括科研道德与学术规范、师生心理健康、最新教育制度解读、国内外创新教育理念、模式和方法研讨、教书育人经验交流等模块。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应聘请经验丰富的知名专家担任授课教师。授课教师信息库由培养与学位部和各教育基地、科教融合学院、研究所共同建设。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三条 凡接受培训的研究生导师,若参加培训时间不足培训规定时间的3/4,不予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各培训承办单位根据上岗培训情况,对新上岗研究生导师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指导研究生。  

  第十五条 在岗研究生导师5 年内须至少参加一次导师培训,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培训结束后,组织单位要对导师培训情况进行考评并记入培训档案,考评不合格者将停止招生一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培养与学位部负责解释。